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通常都不太清楚有关的终止手续,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情况严重的,会引致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
本司的服务涵盖公司清盘/注销的所有环节,且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透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协助企业顺利结业。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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