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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